主页 > 商务调查 > 专利侵权调查 >

专利侵权的形式

2017-04-12 11:48 | 来源:未知

   专利侵权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民事违法行为。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专利法的规定不同,专利侵权的内涵和外延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为生产经营目的而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为了了解专利侵权行为的特点,正确适用归责原则,确定民事责任,下面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分类。

  1、按侵犯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

  (1)侵犯发明专利权,含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

  (2)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

  (3)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

  (4)侵犯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等。

  该分类的意义在于,不同客体的案件,在起诉和审理时,案由的确定、起诉及中止审理的要求不同。如当侵犯客体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时,专利权人起诉时应当考虑是否提交检索报告,当被告提出中止审理时法院要考虑申请提出的时间、是否经过复审或无效程序以及原告是否提交检索报告等。

  2、按行为方式不同,可以分为:

  (1)制造:是指为商业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复制或仿制他人专利产品的行为。制造还包括组装、修理等情形。

  (2)使用:是指为商业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利用他人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行为。

  (3)销售:是指侵权产品的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而买方支付价金的行为。

  (4)进口:是指将专利产品由其他国输入到本国的行为。

  (4)其他:如许诺销售。

  以上行为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混合的。

  该分类的意义在于,在实体方面,不同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亦不同;在程序方面,被告的侵权行为不同,管辖地可能不同。

  3、按侵权人数量多少,可以分为:

  (1)单一侵权人

  (2)多个侵权人

  ①共同侵权: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过失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②分别侵权:指数人行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而致同一受害人损害的行为。

  ③间接侵权:指提供零部件、专用设备或转让技术而引起直接侵权的行为。

  该分类的意义在于,便于确定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便于确定侵权人责任的范围(如各自分别承担、按比例分摊或者连带承担)。

  4、按侵权人的主观心态,可以分为:

  (1)有过错的侵权行为

  ①故意侵权:指侵权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专利权人造成损害而仍然希望或者任其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

  ②过失侵权:指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

  (2)无过错的侵权行为

  ①相对无过错――如在实施专利前,查阅了专利文献,征求过专家意见,而实施的结果却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

  ②绝对无过错――如在专利权生效日和专利权公告日之间实施由自己独立研制的发明创造的行为(注:根据新专利法授权的专利权已不存在此种情形)。

  (3)混合过错的侵权行为:指专利权人和侵权人皆有过错的侵权行为。

  该分类的意义在于,确定损害赔偿时,可根据不同的过错程度,适用相应的损害赔偿原则。

  5、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可以分为:

  (1)同时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2)仅造成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仅造成精神损害

  (4)仅对权利行使产生妨碍,无直接损失,但存在必然的间接损失。

  (5)仅对权利行使产生妨碍,无直接损失,但存在可能的间接损失。

  (6)仅对权利行使产生妨碍,无直接损失,也无间接损失。

  (7)对权利行使亦不产生妨碍。

  该分类意义在于,便于确定责任形式、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

  6、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对比关系,可以分为:

  (1)字面意义上的侵权(Litteral infringment):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技术特征时,即构成字面意义上的侵权。

  (2)等同意义上的侵权(Equivalent infringment):当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虽不具备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每一技术特征,但区别并非实质性时,即构成等同意义上的侵权(包括替代方式的侵权和省略方式的侵权)。

  该分类说明,专利侵权行为较其他民事侵权行为在认定上困难得多,因为除少数专利侵权系字面意义上的侵权外,多数专利侵权属于等同意义上的侵权。

编辑:admin